對外服務

從華明到懷仁~台灣最悠久的專業心理輔導機構,
近五十年的本土經驗,陪您走出幽谷,邁向幸福。

 懷仁全人發展中心場地租用辦法 
中華民國111年01月26日
第一條 為使本中心場地租用及收費,有標準可資遵循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中心場地之租用,以推廣心理諮商與心理健康為宗旨,使用於舉辦學術性演講會、研討會、工作坊、諮商輔導或其他活動。
第三條 收費標準及使用原則如下:
場地名稱
容納人數
收費
半日(4小時)
全日(8小時)
7F多功能教室(木板)
40-50位
 3000
6000
一、本中提供之設備包括:桌椅、視聽音響、LED投影機、麥克風、白板(電腦須自備)。

 (備註:如需使用音響投影設備,本場地僅供HDMI可使用連接)

二、半日時段為:上午09:00-13:00  下午:13:00-17:00  晚間:17:00-21:00
三、全日時段為:09:00-17:00 或13:00-21:00
四、使用時間每增加一小時,加收1000元。
第四條    非經主管機關報准或報備支援,本中心場地不得用以執行心理師業務。
第五條 租用者若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或法律爭議時,由租用者負責處理,本中心不負任何責任。
第六條 租用者,應於兩週前先填具『場地租用申請書』,確認相關事宜。『場地租用申請書』為正式合約文件,一式二份,雙方應妥善保留。
第七條 租用者須先繳納半數費用為訂金,活動開始前三天應繳清餘款,逾期未繳,視為中止租用。
第八條 繳費方式:現金繳納或郵政劃撥(帳號:19652262;戶名: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聖心會)
第九條 本中心開立場地費用發票。
第十條 租用者如欲中止租用,於活動前七天告知,退還一半訂金;逾時,訂金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若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,致使租用空間無法使用時,本中心即退還租用者所繳費用。
第十二條 租用者如有使用事實與租用內容不符,或違背政府法令或本中心規定之情形,本中心有權立即終止租用。
第十三條 租用者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,負責所有連繫事宜,如需事先勘查場地,應於上班時間內辦理。
第十四條 場內外嚴禁使用雙面膠或任何會破壞牆面之固定方式,用以張貼標示牌、海報或宣傳標語。
第十五條 室內禁止吸煙並嚴禁擅接電源。
第十六條 租用者必須妥善維護場內外之秩序及場地內各項設施,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。
第十七條 活動結束後,租用者應將場地恢復原狀,清理及運離廢棄物,並與本中心人員確認場地及器材設備之完整性,若有損毀應負賠償之責。